两个公司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是现代社会奴隶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为什么这样评价呢?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公司有一个特点与共性,他们可能掌握了比普通公司以及用人公司和单位更多的低端、廉价的劳动力——一般后者的HR是不愿意去找的部分。因为一家公司能请得起HR这样的职能型岗位基本上有一定规模了,他更注重人才以及人力成本资源的管控,再去找这样的劳动力会显得低端廉价,而且大多公司HR不会去关注这方面的内容。低端劳动力指的是哪些呢?就是将来可以被机器人替代的大多数岗位,事务性工作、重复性工作等。
在法律层面有所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侵占、挪用劳动者的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称为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协议以固定的用工者为协议对象,来赚取服务费,不能从形式上克扣劳动者的报酬……
劳务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它既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情况下它是以向某公司提供某一低端劳务形式为公司服务,更多体现在承包某一单独的项目上,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可以是不固定的,但总的服务费是与公司签订的概括性一次性费用。因此实践中法律纠纷最多的就是这种公司。
存的意义上有所不同。(夸两句)
劳务派遣公司的优势是提供的人员稳定、固定,可以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必要的具有某些技能的人(可以具有专业技能)。有一些公司单位的职能人员在股东会以及法律规定上是固定的,但由于实际业务无法满足需求,于是就依靠劳务派遣吸纳人员,俗称编外人员。
劳务公司的优势是费用一次性支付谈妥,更廉价的劳动力,无论今后劳动力市场如何波动,打包价就这么点,给你的这些活只要能做掉就行。加工承揽、个人承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