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唐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对立日益突出,涉物业纠纷案件许多增加,而唐山物业纠纷的主要对立焦点便是物业费问题。本文对实践中触摸的物业费纠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剖析,对该类纠纷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下面是唐山双喜物业公司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留意的三个知识点:
一、唐山物业办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办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唐山物业办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办理费包含许多详细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美化费、日子废物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以为物业公司办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美化方面,假如这些方面的确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规范距离显着时,依据有关规则,业主能够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由于唐山物业办理企业客观上供给了必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办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办理费
依照《物业办理条例》的规则,未经业主大会抉择,无论是物业办理委员会仍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私行选聘或解聘物业办理企业.但即便这种状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回绝向给小区实践供给物业办理服务的物业办理企业交纳物业费。由于由单个业主来否定物业办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缔结的物业服务合同,自身就违法了.
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办理合同实践上仍处于一种效能待定状况,假定之后举行的业主大会抉择供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能;即便业主大会终究抉择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能,业主也应依据物业公司已供给的现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假如业主对唐山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贰言,应经过主张举行业主大会的途径处理,采纳拒交物业费的方法不妥。
三、与唐山物业办理公司未签定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依据《物业办理条例》规则,选聘物业办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责任之一,作为业主大会履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办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整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而,物业办理企业进入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只要与履行业主大会抉择的业主委员会缔结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独自缔结合同。别的,即便物业办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缔结服务合同,但物业办理企业供给了现实的物业服务,业主现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办理企业仍能够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